本院服務對象:

  1. 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
  2. 經縣市政府轉介之緊急保護或庇護個案。
  3. 符合以上條件的個案經評估適合服務,但未具下列情形時:
    • 罹患法定傳染病。
    • 罹患急性精神疾病且經評估有傷人或自傷之虞者。
    • 具攻擊性且經評估不適合團體生活者。